索引号: 002489401/2022-269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22〕72号 成文日期: 2022-11-30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扑灭马属动物疫情,防范马属动物疫病扩散,保障2022年第19届亚运会马术比赛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建设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无疫区、保护区和生物安全通道内马媾疫、马流行性感冒、马病毒性动脉炎、马梨形虫病、伊氏锥虫病(苏拉病)、日本脑炎、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非洲马瘟、水泡性口炎、马脑脊髓炎(东方和西方)、尼帕病毒病、马传染性子宫炎、亨德拉病、委内瑞拉马脑脊髓炎、西尼罗河热及狂犬病、炭疽、马鼻肺炎(疱疹病毒I型)等19种马属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为全市马属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的指挥机构,依照工作职责和本预案规定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马属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工作。区、县(市)政府设立的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马属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

(二)应急部门及职责。市、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财政、公安、市场监管、宣传、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主要职责按照杭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规定明确的部门职责执行。

(三)应急专家组。市、区县(市)两级组建马属动物疫病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马属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咨询和建议,协助开展马属动物疫病诊断、防治和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及培训,参与制定马属动物疫病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等。

(四)应急处理机构。

1.应急处理预备队:市、区县(市)两级组建马属动物疫病应急处理预备队,设立控制扑灭、消毒处理、后勤保障等业务组。预备队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技术专家和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动员社会上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加,负责督导、扑杀、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病现场应急处理具体工作。

2.区、县(市)畜牧兽医机构:负责马属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以及马属动物疫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报告等,向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负责组织调拨马属动物疫病疫苗,建立和维护防疫物资储备库;承担本辖区马属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和农业农村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预防控制、监测评估和风险防范

(一)预防控制。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充实基层防疫力量,组织做好马属动物登记标识、强制免疫、疫病监测和虫媒治理工作;加强马属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监管和易感动物养殖场、屠宰场、隔离场动物防疫管理。

(二)监测评估。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马属动物疫病的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和工作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马属动物疫病监测,并根据监测信息开展风险评估,发布风险信息。

(三)风险防范。当周边省、市发生马属动物疫病且存在传入我市风险时,市指挥部应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布警示或通告,提出易感动物及产品检疫监管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受疫情威胁的区、县(市)要保持并加强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疫情信息,加强对市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包装物、运输工具等的检疫监管,开展养殖、运输、经营等环节的监测、预防控制及防疫知识宣传,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准备。

四、疫病报告、诊断与确诊

(一)疫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马属动物疫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马属动物疫病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举报电话。

1.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为:市及区、县(市)政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海关及相关科研院校;有关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的主体,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责任报告人为具体执行职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2.报告形式、时限、程序和内容。发生非洲马瘟、水泡性口炎、马脑脊髓炎(东方和西方)、尼帕病毒病、马传染性子宫炎、亨德拉病、委内瑞拉马脑脊髓炎、西尼罗河热、狂犬病、炭疽、马传染性贫血和马鼻疽等12种马属动物疫病的,报告形式、时限、程序和内容按照杭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规定执行;发生马媾疫、马流行性感冒、马病毒性动脉炎、马梨形虫病、马鼻肺炎(疱疹病毒I型)、伊氏锥虫病(苏拉病)和日本脑炎等7种马属动物疫病的,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送至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诊断与确诊。对马属动物疫病的诊断要及时、科学、准确。各区、县(市)畜牧兽医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市或省畜牧兽医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初步认定属于疑似马属动物疫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进行检测确诊,对按照规定应由省、国家指定技术单位确诊的病种按程序将样品送有关单位确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理,防止疫源扩散和疫情蔓延。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原则。马属动物疫病发生后,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本辖区内马属动物疫病进行评估后,向同级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根据不同马属动物疫病的性质、特点和发生发展规律,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确保有效控制疫情,减少危害和影响。

(二)先期处理。对疑似马属动物疫病,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的原则,第一时间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消毒、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移动、交易等先期处理措施。

(三)分类响应。

1.发生非洲马瘟、水泡性口炎、马脑脊髓炎(东方和西方)、尼帕病毒病、马传染性子宫炎、亨德拉病、委内瑞拉马脑脊髓炎、西尼罗河热、狂犬病、炭疽、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12种马属动物疫病的,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属地政府按照国家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和杭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理。

2.无疫区发生马流行性感冒、马病毒性动脉炎、日本脑炎、马梨形虫病、伊氏锥虫病(苏拉病)、马媾疫的,按照农业农村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规定处置。无疫区发生马鼻肺炎(疱疹病毒I型),保护区和生物安全通道内发生马流行性感冒、马病毒性动脉炎、日本脑炎、马梨形虫病、伊氏锥虫病(苏拉病)、马媾疫、马鼻肺炎(疱疹病毒I型)的,按照杭州市相关疫病应急处理技术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包括限制马属动物及产品移动,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对相关疫病开展紧急免疫;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工具、场地和相关设施等进行彻底消毒;加强虫媒消杀;加强检疫监督等。必要时可对患病或阳性动物强制迁出或扑杀。

六、善后处理

(一)处理评估。马属动物疫病处理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

(二)灾害补偿。对为扑灭或防止马属动物疫病传播,其家畜或财产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灾害补偿规定,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国家、省无相关规定和标准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三)恢复生产。马属动物疫病处理完成后,应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性措施。根据马属动物疫病特点,要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引进动物饲养,恢复畜牧业生产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

七、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市、区县(市)两级马属动物疫病专家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经费保障。根据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市、区县(市)两级政府为马属动物疫病防控和疫情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经费纳入同级预算。

(三)物资保障。市、区县(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马属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储备防疫物资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物资常年有效。储备物资主要包括马属动物疫病免疫用疫苗、诊断试剂和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及其他必要物资。

(四)交通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五)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相关马属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和有关疫区内人员的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六)宣传与教育。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马属动物疫情防控知识的普及教育,特别是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作用,指导群众科学防范马属动物疫情。

(七)培训与演习。各级指挥部要对马属动物疫病应急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预备队具备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八)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对在马属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制定马属动物疫病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并发布实施;各区、县(市)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

(二)进出境马属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由海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46号)同时废止。